重庆农业职业学院章程
序言
为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完善区域农业高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利用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学校资源,整合委属系统其他单位资源,新设立重庆农业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2025年,学校获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学校为公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由市农业农村委主管,教育教学接受市教委指导。
学校践行“强农兴农”使命,秉持“以农立校,特色兴校,德技兼修,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致力培养有理想、有担当,适应乡村振兴战略、现代农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致力建设成为产学研深度融合、专业特色鲜明、社会服务能力一流的高水平农业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科学发展,实现学校治理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重庆农业职业学院,简称为“重庆农职院”;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Agriculture,英文简称为“CQVCA”。学校网址为“http://cqnyzyxy.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重庆市永川区南瓜山路66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校可依规设立新校区、调整校区布局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技能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持续完善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努力建设成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学研深度融合、专业特色鲜明、社会服务能力一流的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校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适度开展继续教育与社会培训,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按照规定适时调整办学规模。
第九条 学校以农业类专业为主,其他专业协调发展。结合经济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专业调整,加强专业规范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坚持开放办学,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稳定增长;提供必要的办学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等。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各专业招生方案,调节二级学院招生比例。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开展各类科学研究、技术研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四)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类机构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和调整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决定人员配备,聘用、管理教职工。
(六)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价保障体系,对教学过程进行评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具有高尚品德、扎实专业知识、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结合专业特长和行业需求,开展应用技术研究,解决生产实际中的技术问题。加强与企业、科研院所的合作,共同承担科研项目,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建立科研创新平台,为师生提供科研条件和资源支持,促进科研能力的提升。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开展技术培训、技能鉴定和咨询服务,为行业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参与社区建设、乡村振兴等社会服务项目,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加强与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合作,共同推动地方产业的发展和升级。
第二十条 学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课堂教学和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加强校园文化设施建设,如图书馆、博物馆等,为师生提供丰富的文化资源和学习平台。组织开展文化传承和创新活动,如文艺演出、展览展示等,推动文化的传播和普及。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宽师生的国际视野,提升学校的国际化水平。加强与国外高职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开展人才培养和科研项目。组织师生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技能竞赛和实习实训等活动,提升师生的国际竞争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资源,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
第二十二条 学校高度重视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确保学校的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推动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校园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为师生提供更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依法设立院教学、科研、行政等内设管理机构和直属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或开展专业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教育教学、服务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质量保障委员会等治学组织,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机构,设立校友会、合作发展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组织,作为辅助决策或组织协调机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就学校改革发展过程中全局性、政策性重大事项的决策,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及民主党派人士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学校其他重要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农业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学校党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十一)履行党章赋予的其他职责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按照党章规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履行抓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农业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及任务: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监督校内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决议决定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在党委领导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三)调查处理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受理对本校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保护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民主权利。
(五)对党员干部进行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和制度建设,增强党的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六)协助党委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组织实施对学校组织的干部考核、招投标、招生考试等重要事项监督工作。
(八)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列席学校的重要会议,参与人事任免、考察研究和公派干部职工出国出境审查研究及各种经济合同的监管工作,使学校的行政监察工作贴紧学校的中心工作,主动监督检查,发挥效能监督作用,以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九)完成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校长
第三十三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会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管党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对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校长应向党委汇报。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的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落实意识形态重要职责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等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第四节 治学组织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有关规定,依据其章程独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和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学校教学、科研的中长期规划课题和年度计划课题。推荐省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在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择计划人选。审定各类立项的教科研项目。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认定。
(三)评定校内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研成果。
(四)提出学术活动规划或建议,组织、协调和推动全校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五)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受学校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七)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及科研机构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其他专业人士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
(二)审议教学奖项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
(三)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审定重点专业、重点实训基地、校企合作建设项目。
(四)审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体系。
(五)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制订人才培养质量改进方案。
(六)评审教学成果、教改项目等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七)指导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就业、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质量保障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健全质量保障的体制机制,构建科学、规范的教育质量评价制度。质量保障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成并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主任由校长兼任。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国家《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落实教代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执行委员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行指导。学校设立校级工会组织与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分工会组织,校工会组织对分工会组织进行工作指导。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学生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引导其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实现自主管理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按其章程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
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
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八)讨论和决定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维护全体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团委指导下,学生处理其在校学习、生活及其他与其权益有关事项的自律组织,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工作职责,是学生联系学校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节 内设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限额内,合理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公共服务、科研机构等内设机构,明确各内设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健全管理与监督机制。各党政职能机构根据职能各自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下属二级学院、研究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立、变更或撤销须经充分论证后由校长动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二级学院(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二级学院(部)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一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下属的内部办学实体,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履行二级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职能,在依法依规和执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的前提下,自主行使人、财、物等方面管理和使用权。
二级学院党总支部(或支部)委员会领导本二级学院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抓好教师引进,严把政治关。二级学院党总支部(或支部)委员会书记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党总支、支部的工作。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组成,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开发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相应的工作和学习的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表彰奖励。
(五)对学校改革发展及关系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把党建思政和教师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摆在首要位置,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人才引进、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首要标准,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立教。
第五十九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优秀人才。
第六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其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学生
第六十三条 学生是指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各类培训的受教育者。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依法办理学籍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非学历教育学生不具有学校学籍。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和接受各类培训的学生,其权利和义务另行约定。
第六十四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四)依法依规组织、参与学生社团,参加技能培训、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学籍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依法依规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考试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设备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生申诉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批评教育。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国家、社会或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其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学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制度健全、权责清晰、制衡有力、运行有效、风险可控、监督到位的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控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风险。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七十五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标志物和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及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八条 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合作发展理事会,理事会为非行政性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企业家、知名专家学者、教师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学校为理事长单位,校长担任理事会理事长。学校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在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校友是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为学校的建设发展或校友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校友应遵守学校校友会章程,关心支持本校的建设发展,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二条 学校与政府机构、社会(国际)组织等开展互利合作,可根据需要同政府机构、社会(国际)组织及个人联合设立双边或多边的合作机构,并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
第九章 终止程序
第八十三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以一株蓬勃向上的“麦穗”作为第一识视觉识别元素,结合下方的齿轮形象,综合体现了学校的农业职业特色。同时,“麦穗”与齿轮的组合,寓意学校培养能满足生产、管理、服务一线的技能型人才,从而为社会服务,为大众服务,增加社会价值。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长宽比例为3:2,校旗分为两种标准版,分别应用于不同场合。其一以麦金色为底色,学校校徽与中英文名称位于旗帜中央,为白色镂空;其二以白色为底色,学校校徽与中英文名称位于旗帜中央,字体颜色为黑色。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躬耕务本,琢器大成”。校庆日是每年的9月23日。
第八十七条 学校创作符合自身特色的《重庆农业职业学院校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制定与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议审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根据规定程序启动修订章程工作: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三)学校发展规划调整、区域教育布局优化。
(四)由校长提出,或由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出,或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出。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学校应重新公布施行。
第九十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均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